枣庄学院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鲁财资〔2010〕50号)、《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鲁财资〔2010〕51号)、《山东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教财字〔2011〕65号)、《关于做好巡视整改工作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资产租赁及对外投资等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的通知》(鲁教财字〔2016〕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是指学校在确保职能正常履行和健康发展的前提下,以服务教学科研和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所占有的货币资产、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将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渡给他人的经济行为。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方式包括:对外投资、资产租赁、资源服务、内部经营等,其国家所有的性质不变。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实行审批制度,未按规定程序报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学校国有资产予以有偿使用。
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前,应进行风险论证和效益论证。
第四条 拟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申请有偿使用;被依法确认为担保物和涉及法律诉讼的资产,担保和法律诉讼期间不得申请有偿使用。
第五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年度财务报告、年度国有资产报表和产权登记、资产清查中对相关信息予以披露。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学校成立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党委(校长)办公室、审计处、工会、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科技处、社会科学处、合作发展处、计划财务处、招标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服务处、校园建设与管理处、保卫处、图书馆、档案馆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对学校及所属各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统一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合署,办公室主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兼任,具体负责领导小组安排的工作。
第七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统筹研究制订全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组织制订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为学校决策提供政策依据和建议方案;
(二)监督、检查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管理工作;
(三)研究审议对外投资、资产租赁、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审核、报批等工作,提出办理意见,报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定;
(四)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主管部门,代表学校行使监督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的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产权界定,协助招标办公室做好招租工作;
(三)检查监督全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经营活动,定期组织对全校经营性项目进行年度考核和绩效评价;
(四)负责组织开展全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项目的清查、登记、汇总及相关数据的统计报表工作。
第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实行归口管理。党委(校长)办公室、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科技处、社会科学处、合作发展处、后勤服务处、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图书馆、实验室管理处、档案馆等为学校资产有偿使用主要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其职责范围内各类国有资产的有偿使用。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制订所属归口管理资产有偿使用实施办法,并做好相关资产有偿使用可行性论证等方面工作;
(二)负责所属归口管理资产有偿使用的各类协议、合同签订和归档工作,并于每年末汇总报送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
(三)负责监督承租(借)单位的经营、使用行为;督查使用单位有偿使用国有资产的日常维护责任和安全责任;
第十条 归口管理部门管理范围:
(一) 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会议室、学术报告厅,校名、校标、校誉等无形资产;
(二) 学生工作处:负责所管理的教室、学生公寓及公寓内资产等;
(三) 教务处:负责所管理的教学场所及教学设备等;
(四) 科技处、社会科学处:负责专利权、著作权、版权、科研成果的使用等;
(五) 合作发展处:负责学校科研成果的转让权、对外投资及所属校办企业;
(六) 后勤服务处:负责行政办公车辆、餐饮场所及设备等;
(七) 校园建设与管理处:负责生活服务类房屋、场地等;
(八) 图书馆:负责学校图书资料及图书馆内场所等;
(九) 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学校实验实训场所、实验室仪器设备等;
(十) 档案馆:负责档案资料查询、复印等。
无归口部门的相关事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办理。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使用单位要切实履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管理责任,严格落实主管、分管领导和实际管理者的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提交资产有偿使用申请,做好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招标或谈判文本起草,按归口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归口管理部门做好论证、会签、报批、签约等工作;
(二)负责做好与承租(借)单位有关的规范管理、综合治理、消防安全、卫生防疫、合同履约、租金收缴、违约整改等日常管理工作,以及有偿使用资产的日常维护、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十二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益的管理。
第十三条 招标办公室负责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招标和谈判等事宜。
第十四条 审计处负责对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资产经营效益情况进行年度审计。
第三章 对外投资
第十五条 对外投资办理程序:
(一)学校相关部门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
(二)领导小组初审后报学校审批;
(三)学校批准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本办法规定的申办资料,提出对外投资申请;
(四)学校相关部门依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申请办理工商登记、账务处理等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对外投资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对投资经营的法人单位(简称“法人单位”)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管理。领导小组责成归口管理部门研究拟定法人单位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经学校批准后,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校与法人单位负责人签订经营目标责任书。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审计处代表学校根据经营目标责任书,对上一年度经营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审计。学校按照审计结果和合同约定实施奖惩。
第十八条 学校对外投资的各法人单位,凡需要对外投资、筹资、对外担保和资产出租、出借的,须提前报经学校审批。
第四章 资产租赁
第十九条 资产租赁包括土地、公用房屋、公共场馆和仪器设备等资产租赁。资产租赁应以不影响学校正常工作,不违犯国家法律法规为前提。
第二十条 资产对外租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实物资产;
(二)闲置资产;
(三)租赁资产不影响学校工作正常开展;
(四)承租人租赁资产从事的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五)按市场公允价格获取租金收益。
第二十一条 下列资产不得对外租赁:
(一)租赁期限未满的资产;
(二)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资产;
(三)海关监管期内的仪器设备;
(四)国家政策或学校规定不得对外租赁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二条 资产租赁一般应采取公开招募的方式选择承租人。不便于公开招募的,以协议方式定向租赁。采取协议定向租赁的,租赁价格不得低于中介机构评估价或市场公允价格。
第二十三条 资产租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资产使用部门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资产租赁申请;
(二)归口管理部门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拟租赁资产事项的可行性和合法性、承租人拟招募方式的合理性等进行初审合格后,会同使用部门商定收费标准,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资产租赁申请;
(三)领导小组进行审核;
(四)审批
1.对租期较短、租赁费用较低,不适用于招租的设备、场地、房屋等临时性租赁业务,由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于每个自然年度初对资产使用部门、归口管理部门提交的拟租赁资产及收费标准进行集中审批;资产使用部门、归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审批后的资产及收费标准对外租赁,填写《枣庄学院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申请表》(见附件1)。
2.下列资产一个会计年度内租赁期限累计超过6个月的租赁事项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单独的土地使用权租赁;独立院落租赁;非独立院落建筑面积超过 2000 平方米的房屋建筑物租赁;单项账面价值 100 万元以上的通用和专用设备租赁。
3. 资产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确需超过3年的,每2年一个档期,分期分档确定租赁价格,但最长租期不得超过10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按规定对外租赁的,相关单位应重新向学校报批,未经批准不得续签合同,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可优先获得租赁权。
第五章 资产出借和内部经营
第二十四条 学校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借,如确需出借时,应严格履行报批手续,由资产占有和使用单位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学校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出借学校资产。
第二十五条 用于内部经营的国有资产,其国家所有的性质不变,学校享有收益权,并负有监管责任。
第二十六条 领导小组责成归口管理部门研究拟定内部经营单位年度经营目标,经学校批准后,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校与内部经营单位负责人签订经营目标责任书,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等单位备案。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审计处代表学校根据经营目标责任书,对上一年度经营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审计。学校按照审计结果和合同约定实施奖惩。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类国有资产有偿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市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收费。上级没有规定但是有行业规定的,参照行业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综合测算。
第二十八条 无明确收费标准的收费计算依据是:运行成本+适当利润。
1. 设备运行成本包括:设备折旧费、设备运行所用的水电费、实验指导费和其他为保证设备运行必须费用(实验耗材自购)。
运行成本应当包括为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和使用后恢复初始状态所产生的费用。
2. 利润的大小应当根据所使用设备的稀有程度、使用频率和市场情况确定。通用设备利润率应当控制在10-30%,本地稀缺设备利润率应当控制在30-100%,具体情况由资产使用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共同协商确定。
第二十九条 校内单位或个人在开展有经费支持的教学、科研或具有一定收益的项目中使用学校资源的,也要按规定交费,收费参照上述标准。
第七章 收入管理
第三十条 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应上缴学校财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隐匿、隐瞒、少收、不收或坐收坐支。
第三十一条 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应纳入学校综合预算管理。相关单位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将当年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情况和下年度预计收入情况如实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计划财务处。
第三十二条 学校鼓励、支持各单位充分挖掘现有资源潜力,积极拓展增收渠道,全面提升资产使用效益,本规定实施后三年内学校对开展的临时性有偿服务活动所得收益由归口管理部门(服务承办单位)按规定管理使用。
第三十三条 归口管理部门(服务承办单位)所得收入,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及仪器设备维护,在充分考虑租赁过程中人力、智力、技术、管理等方面因素,部分收入可以用于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不得超过收入的50%。
第八章 责任与惩处
第三十四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报学校研究后,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国有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不履行职责导致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不善,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擅自转让、处置国有资产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国有资产的;
(五)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用途与申请不符的;
(六)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不按学校规定上缴资产收益的;
(八) 收益使用管理不善,出现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对于擅自出租、出借资产的、未全额上交租金的、不履行相应职责或者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单位(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由学校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涉密国有资产的有偿使用管理,应按照学校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枣庄学院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申请表
枣庄学院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枣庄学院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申请表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资产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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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所在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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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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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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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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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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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目前使用状况: 良好在用 |
有偿使用 情况说明 |
使用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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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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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起止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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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使用金额 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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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意见 |
负责人签字(盖章): |
归口管理部门意见 |
负责人签字(盖章): |
国有资产管理处 意见 |
负责人签字(盖章): |
注:1、申请单位不可手填此表。2、此表一式3份,归口管理部门、国资处、计划财务处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