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学院办公家具和设备配置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5-05-28 点击数:

 

枣院政字〔2011〕102号
 
 
枣庄学院办公家具和设备配置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校办公家具和设备的管理,有效降低办公成本,保障必要的办公条件,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办公家具和设备的配置原则:按满足办公基本要求配置;按工作需要配置;根据职级,按统一标准配置;坚持勤俭节约,提倡共享共用。
第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办公家具和设备的管理部门,负责对全校的办公家具和设备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
第三条 正常办公家具和设备的配置申报每年一次,申请单位填写《枣庄学院办公家具和设备配置申请表》(国资处网站下载)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四条 办公家具和设备配置时,有关机构设置及各单位领导职数与人数以学校组织、人事部门提供的资料为准,有兼职者,只按其中一职配备。
第五条 凡由于职务提升新购办公家具和设备的干部,原有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一律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调剂使用。
第五条 校内工作调整时,原岗位的资产(台式电脑除外)原则不得带至新岗位;属新增岗位,单位内部可调剂使用的,不再另行配置;确实需要的,由单位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按规定配备;调离或离退休人员的资产按规定上交。
第六条 校内工作调整时,办公人员所用台式电脑原则上随人带到新岗位(专用电脑除外);因调整带来的所有资产变动需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七条 专项工作按需配置,由责任单位暂管使用,工作结束后全部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另行调配。
第八条 严格控制笔记本电脑、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一体机、复印机、宽幅打印机、彩色打印机等设备的配置。确因工作需要须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校领导审批后方予配置。
第九条 除学校批准更新外,各单位在用家具和设备出现故障或损坏时,坚持能修则修,能用则用,一般不予重新配置。
第十条 各单位应及时将闲置资产交回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便统一调配使用。对资产闲置严重或未到报废年限而损坏严重的单位,今后配置从严掌握。
第十一条 申请报废的办公家具和设备,使用单位填写办公家具和设备报废表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使用单位组成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领导审批。已批准报废的办公家具和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办理帐、卡的注销手续和统一回收处理,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理。
第十二条 各院(部)、部门应制定办公家具和设备管理和检查清点制度,部门资产管理员具体负责落实。国有资产管理处每年不定期地对各单位办公家具和设备的帐、卡、物进行清查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的办公家具和设备是枣庄学院的固定资产,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占为己有;使用人应爱护使用,对人为损坏者,将予以批评教育,并由责任人自行维修或赔偿。
第十四条 无论何种经费来源(包括一般设备费、科研学科经费或自筹经费等)或配备渠道(学校配备、获赠等)所配置的家具和设备,应在资产到位后14日内组织验收,验收14日内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报增手续。
第十五条 办公家具和设备的配置标准:
   办公家具和设备基本配置一览表

 
校级
领导
机关部门
教学单位
 
处级正职
处级
副职
科级单位
正职
副职
 
办公室
团总支
教研室
微机(台/人)
1
 
打印机(A4
1
1
 
1
 1
 
1
1
    
办公桌椅
(套/人)
1
 1
沙发
12
1
2
1大或
2
1大或2
1
2
1大或
2
1大或
2
1大或
2
1大或
2
茶几(个)
11
11
1
1
11
1
1
1
1
资料橱(件)
4
2
1
2
2
1
共配10
两人1

说明:1、计算机的使用年限一般为7年以上。
      2、办公用打印机的配备为普通A4激光打印机,多台电脑共享打印,办公用打印机的使用年限一般为8年以上。
3、 各院(部)、各部门不设专用会议室。
4、空调按房间的使用面积配置,标准为:不小于15平方米
/P 。空调的使用年限一般为10年以上。
5、学校批准设置的档案室、资料室所需书架、期刊架等,根据实际需要配置。各院(部)资料室的书架、期刊架的配置由校图书馆提出配置标准后进行配置。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国有资产管理处。
 
 
 

                        二0一一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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