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学院办公设备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5-05-28 点击数:

 

枣院政字〔2009〕78号
 
 
枣庄学院办公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办公设备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办公设备使用效益,杜绝浪费和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公设备是指各单位办公所使用的下列设备:
    (一)电话、传真机、对讲机等通讯工具。
    (二)微型计算机、笔记本电脑、商务通等数据处理设备。
    (三)打印机、扫描仪、光盘刻录机等各类计算机外部设备。
    (四)复印机、碎纸机等文件处理设备。
    (五) 照相机、录像机、摄像机等影视设备。
    (六)录音机、DVD、电视机、投影机、话筒、音箱等视听设备。
    (七)其它用于办公的单价500元以上的设备。
第三条 我院所有的办公设备,无论其经费来源如何,都必须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 办公设备的配置
第四条 所有办公设备要严格控制,加强管理,充分发挥其作用和效益。配备原则为:
(一)共享原则:凡属本部门使用效率不高而几个部门能够共享使用的设备,应该共享使用,设备拥有部门有义务创造条件共享该设备;
(二)朴素原则:一切办公设备,性能只要能满足日常办公的需要即可;
(三)修旧利废原则:损坏的设备,不到报废年限而又具有维修价值的,则进行维修后继续使用。经确认本单位确实不能使用的设备,调剂到其他单位还可以继续使用的,则调剂到其他单位使用。否则,由本单位负责按有关程序提请处置。
第五条 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复印机等设备的配置要严格控制,尽量做到全院共享使用。
第六条 笔记本电脑的配备从严掌握,尽量做到本部门或跨部门的共享使用。
第七条 各单位全额公款购买的笔记本电脑,长期归某个人使用的,该使用人一般不再配备台式电脑。
第八条 各单位不得自行提高办公设备的配置标准。
第九条  办公设备的购置程序:
一、办公设备的购置由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枣庄学院物质统一采购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纳入采购计划。
二、教师使用科研经费申请购买办公设备的,由科技处审核后,经分管科研的院领导签字批准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纳入采购计划。
三、办公设备购置申请获批准后,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有关规定统一采购,各单位不得自行采购。
第十条 办公设备的更新
一、办公设备使用年限:机电类设备使用年限一般为8-10年,电子类设备使用期限一般为5-8年。
二、申请更新的办公设备原则上应达到规定的使用期限,未达到使用期限的办公设备不予更新,如损坏或发生故障的及时维修。
三、提倡勤俭节约,对已超过使用年限且能继续使用的设备,要继续使用。
四、经批准更新的设备应报废一件,更新一件。拟报废的办公设备,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学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办公设备的日常管理实行使用单位负责制,各单位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所有设备的账目、统计、使用等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院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管理责任
一、各单位应建立办公设备使用、管理、维护的使用人责任制,实施科学化管理。各类办公设备使用责任到人,要物尽其用,努力提高使用效益。
二、凡属责任事故造成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应追究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并按设备原值予以赔偿。
三、在设备使用管理中,禁止任何形式的闲置浪费、公物私用、外借、出租、丢弃等行为。
四、人员岗位调整、调出或退休,所在单位资产管理人员应及时办理设备移交,任何人不准随意带走设备。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各单位配置的办公设备如利用率低或长期闲置,国有资产管理处将进行调拨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二00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国有资产 办公设备 管理 办法                           
 枣庄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9年9月24印发 
校对:韦德泉      打字:王一萍           共印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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