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学院公有房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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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院政字〔2009〕75号
 
 
枣庄学院公有房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有房屋是学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院建设和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对公有房屋的管理,完善公有房屋管理制度,合理利用房屋资源,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有房屋是指产权(使用权)属枣庄学院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不包括已出售给教职工个人的住宅),具体包括:
1.在学院土地上,由国家投资、学院自筹经费、学院所属单位自筹经费、引进院外单位或个人资金等建设的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
2.由学院利用财政拨款、自筹资金或学院所属单位在院外购买(或建设)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
第三条  公有房屋按其性质和用途可分为:行政办公用房、教学实验(科研)用房、生活服务用房、学生公寓用房、经营服务用房等几类。
第四条  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定额调配,超额有偿使用”的管理原则,强化公有房屋管理。学院各单位使用公有房屋必须符合学院发展总体规划。公有房屋管理逐步实行使用单位向学院缴纳房产资源调节费的办法,以建立公有房屋管理使用的自我约束机制。
第五条  为充分发挥有限房屋的办学效益,公房配置向教学、科研一线倾斜,向优秀人才、重点学科(实验室)倾斜。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能
第六条 学院成立公有房屋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公有房屋使用与管理工作。公有房屋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院管理公有房屋的职能部门,在学院授权的范围内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公有房屋的资产登记工作;
2.负责拟定公有房屋管理规章制度;
3.负责监督各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公有房屋的分配和调整;
4.定期核发院内各单位公有房屋使用许可证;
5.负责核定各归口部门上报的各单位超、缺额使用公有房屋情况;
6.负责经营性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7.负责组织公有房屋处置的论证、报批工作;
8.负责学院公有房屋在用、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基本状况变动的信息管理和统计报告;
9.参与公房(含小型、临时房屋建设项目)建设规划,组织建设招标,参与竣工验收工作。
第八条  学院根据使用性质,对公有房屋进行分类,按类指定归口管理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1.行政办公用房由院长办公室归口管理。本办法所称行政办公用房,是指学院各党政部门使用的房屋,包括办公室、会议接待室、报告厅等。
2.教学(科研)用房及教学单位用房由教务处归口管理。本办法所称教学(科研)用房及教学单位用房,是指各系使用的教室,系党政用房、教师办公用房、系学团工作用房、资料室等,以及公共教学用房。
3.实验(科研)用房由实验管理中心归口管理。本办法所称实验用房,是指各系实验室、公用实验室、仪器设备保管室等。
4.生活服务用房由后勤管理处归口管理。本办法所称生活服务用房,是指教师公寓、食堂、锅炉房、浴室、医院、幼儿园、水电暖供应及维修设备用房等。
5.学生公寓用房由学生工作处归口管理。
6.经营服务用房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租赁管理,后勤管理处负责经营管理。本办法所称经营服务用房是指院内外单位或个人承租学院公有房屋用于经营活动的场所、商业网点等。
7.图书馆、公共体育活动场所等专用房屋或其他公用房屋,由院公有房屋管理领导小组指定单位实施管理。
8.各类闲置房屋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保管。
第九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能如下:
1.负责制定所归口管理公有房屋的配置标准;
2.负责制定所归口管理公有房屋的分配方案;
3.负责制定所归口管理公有房屋的管理实施细则;
4.定期检查房屋使用情况,及时调整房屋配置,清理房源,将闲置的公有房屋上交国有资产管理处重新调配。
第十条 各系、各部、处、室等使用学院公有房屋的单位,具体负责所使用房屋的内部安排、调整,负责保管、维护使用房屋的安全完整,接受归口管理部门和院公有房屋领导小组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产权及账目
第十一条  学院公有房屋的产权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相
关法规政策。学院公有房屋全部进行产权登记,明确权属关系。
第十二条  学院新建各类房屋工程竣工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基建处负责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房产产权证。产权证件办理完毕,向国有资产管理处移交房屋、产权证件及建房完整资料的复印件。公有房产产权证件及相关资料由院档案室建档保管。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新增公有房屋的固定资产增加,及时纳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建立相应的帐、卡。
第十四条 公有房屋发生变更、增加、减少时,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及时对固定资产帐目进行相应调整,确保帐实、帐帐相符,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第十五条 经学院批准,院内外合资、院内单位全额自筹或引进资金在权属学院的土地上建造的任何房屋,产权均属学院所有,纳入学院统一管理。房产形成以后,有关单位应参照上述办法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配 置
第十六条 为合理利用公有房屋资源,防止浪费,学院公有房屋将逐步实行分类计量,定额配置,动态管理,超额有偿使用,差额适当补贴的配置办法。各归口管理部门依据各单位人员编制、工作任务和公用房屋使用性质,按照各类用房配置标准,制定各单位定额用房分配方案,在学院切块划分的房源内向各单位分配用房。
第十七条 有超定额用房需求必须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在房源充足的前提下,可以调配使用。但需按学院收费标准交纳房产资源调节费。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超额占用和无正当理由闲置一学期以上的各类房屋,学院予以收回。
    第十九条 对未达到用房配置定额、学院暂时又没有存量房源可以提供的单位,学院酌情给予经费补贴。
第二十条  特殊用房须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由学院公有房屋管理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学院批准方可调配。
第五章 使用及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院建立公有房屋使用许可证制度(以下简称许可证),各单位或使用人须凭证使用学院的公有房屋。
第二十二条 对配置的公有房屋,由归口管理部门与使用单位签定《公有房屋使用合同》,明确责权关系。合同内容包括房屋位置、间数、面积、用途以及管理维修责任等。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合同向使用单位核发许可证。公有房屋调配时,房屋迁出单位应将许可证交还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负责对所使用公有房屋进行日常使用、维修、卫生管理,并可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对房屋的使用进行内部调整,但严禁将教学用房改为办公等其他类别用房。调整方案须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单位因临时原因需要调换或增加用房,须向归口管理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取得使用权。
第二十五条 严禁改建、封闭楼内的公共场所,如门厅、走廊、楼梯间等。擅自占用公用设施、封闭公用场所或改做它用的,一经发现即令拆除,恢复原状。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未经学院同意,不得与其它单位调换占有使用的房屋,不得将房屋转借、出租或变相出租给单位或个人,不得将房屋当作资产投资、入股、抵押或提供担保等。 
第二十七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规侵占公有房屋资源。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公用房屋的大型修缮,报后勤管理处依据修缮计划统一安排维修施工。
第二十九条 各用房单位对所使用的房屋应加强维护,提高房屋的完好率。确需拆除、改变其原有结构造型的,必须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批准后方可施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施工,违者将责令恢复并加倍收缴房产资源调节费。
第三十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公有房屋的管理。全体教职员工都有管理、爱护公房及设施的义务。房屋使用单位要经常检查房屋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注意防火、防盗,严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六章 违章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公房的单位和个人,从占房当月起加倍收取占用费并限其在规定时间内迁出,拒不迁出者加重处罚,学院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用房单位和个人未经学院批准,未办理有关手续,自行将公房(包括办公室、工作室、教师公寓等)调换、出租、投资联营或改变房屋用途,一经发现学院将无条件收回房屋,没收其非法所得,由纪检、监察等部门追究单位负责人及当事人的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私自改造公房,学院责令其按原建筑恢复,造成建筑设施损坏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擅自占用公用设施和封闭场所(如楼梯、走廊、门厅、厕所等)或改作它用的,一经发现,按擅自占用公房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二00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国有资产 家具 管理 办法                            
 枣庄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9年9月24印发 
校对:韦德泉      打字:王一萍           共印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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